2020年6月3日,执法队员巡查至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某幢101室,发现当事人王某未经审批,擅自在公共绿化区域内,铺设地砖、防腐木、石子路,其行为涉嫌违法,依法予以查处。2020年6月3日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未经审批,将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某幢101室南侧草坪破坏并硬化铺设地砖长11米,宽2.4米,面积26.4平方米,铺设防腐木长3.5米,宽3.5米,面积12.25平方米;将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某幢101室东侧草坪破坏并硬化铺设地砖,长11米,宽1.3米,面积14.3平方米;将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某幢101室北侧草坪破坏并硬化铺设地砖,长8米,宽1.3米,面积10.4平方米;破坏总面积为63.35平方米。浩瀚体育
当事人王某擅自改变住宅小区绿化区域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住宅小区配置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绿化物品及其区域,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依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当事人已于2020年6月24日自动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并对擅自破坏的公共绿化区域进行了整改并已整改到位。
本案可依据的法条有两个,一个是《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8和28条,另一个是《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7条。两个法条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处罚幅度上,前者是处绿化补偿费1至3倍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后者是处一百至一千元罚款。一楼业主户外绿化区域进行改建违法行为的地点在小区内部且自己房产周围,目的是为了让绿地区域更加美观实用,对整个小区景观而言,因此产生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不大,如果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应的条款,会因处罚上限太高,让当事人难以接受,而且对应于前者绿化补偿费而言,后者直接处以一百至一千的罚款也更便于操作。但因为两个法律的处罚上限相差太大,故我执法队将该类案件的法条适用问题向市局进行了汇报,市局听取汇报后,认为该类案件使用《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应条款进行处罚,可以降低对当事人处罚金额的上限,减少当事人对接受处罚的抵触心理,有利于在大范围内推进该类案件的处置,而且就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是住宅小区内部,用《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也更为合适。另外在案件违法行为整改方面,我们执法队根据《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关于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视为轻微违法建设行为这一规定,主动对接园林主管部门浩瀚体育,在得到园林部门允许当事人在小区内可利用10%左右公共绿化面积进行景观小品改建的答复后,要求当事人将绿地改建面积超出10%以外的部分予以恢复,10%以内部分允许其予以原状保留,这一整改方案,使得整改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实施,有利于结案。
目前市区很多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新建小区内,一楼住户将户外与其相邻的公共绿化区域进行改建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小区一楼的业主当初买房时就是看中户外有一个大面积的绿化区域,售房时销售人员也会告诉一楼业主,户外绿化区域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一楼业主需向房产商支付额外费用。购房后业主在入户装修时,就会连同其户外的公共绿化区域一并进行装修改造,目的是为了使户外绿化区域更加美观并增加使用面积。但因为这些绿地属于公共绿地,法律上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所有,故其他业主投诉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楼业主也会觉得对花了额外费用的绿地区域进行改建使用,如今却被告知是违法行为,有种被开发商忽悠了受骗上当的感觉。因此如何既能让一楼住户对其户外公共绿化区域继续保留当初房产商承诺其的使用权,又能让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如何既能维护的法律的威严,又能有利于小区内部的稳定,是顺利办结该案的意义所在。
此案的办结,不但可以为以后市区住宅小区内同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提供了先例,同时也在引导其他业主如何对绿化区域进行规范改造提供的样本,具有实际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