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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体育对住宅小区新型违法行为“绿篱”进行处理的建议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20

  近年来,在部分住宅小区尤其是高档小区出现了一种新型违法行为在公有绿地上设置绿篱,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上,以近距密植灌木或乔木的方式形成绿色围墙,具有围定场地、浩瀚体育平台屏障视线、隔离防护的作用,事实上达到了改建甚至侵占物业共有部分的目的。由于对绿篱的定性、管辖和处理尚无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制,为防止其他业主群起效仿,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定性,寻求妥善的解决方式。

  对在共有绿地上设置绿篱行为的处理涉及城管和房管两个职能部门。此种行为可能涉及损坏绿化、未经许可占用绿地和调整已建成绿地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三个由城管处理的违法行为;房管负责对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的处理。

  由于调整已建成绿地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需要调整布局和减少面积两个并行要件,而共有绿地设置绿篱虽然调整了布局但并未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应适用调整已建成绿地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条款进行处理。

  对在共有绿地上设置绿篱行为也不应适用未经许可占用绿地进行处理浩瀚体育,否则不合逻辑、法理和常识。占用是占有并使用,占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使用则能带来现实利益,例如占用绿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既具有典型性,但绿篱只是进行相对的封闭或屏障,并不能为当事人带来物质收益,对绿化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效益也不具有独占和排他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占用绿地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市政道路拓宽、公共设施建设、在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通道三种,均改变了原有绿化性质,排除了拟占用绿地的绿化功能,从反面证明绿篱不应当适用占用绿地进行处理。从生活常识角度讲,行为人不具有明显的据为己有的意思,按照占用绿地处理也难以获得群众的认同。

浩瀚体育对住宅小区新型违法行为“绿篱”进行处理的建议(图1)

  对在共有绿地上设置绿篱行为适用破坏绿化进行处理将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在栽种绿篱植物时对原有绿化确实造成破坏,但由于绿篱呈长条状,破坏的面积多为几平方米,即便由城管以上限罚款,按照《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地被植物的补偿费用为24元或32元每平方米,最终的处罚金额相当少,对于高档小区的业主而言实在微不足道。鉴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违法业主对于城管的处罚将会求之不得、极为配合,并以此来对抗其他部门的处理。以此种方式处理实质上变相鼓励了违法行为,起到了推泼助澜的作用。况且城管责改无效只能罚款,而物业管理公司的诉求是恢复原状,矛盾始终存在,也将不断会有投诉举报。

  由物业适用改建物业共有部分进行处理合法合理。改建即改变和建设,共有绿化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绿篱改变了原有绿化的布局、种类,重新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改建物业共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78条规定可处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此处罚力度远大于城管,可有效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因此我单位的建议,一是由房管按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处罚,二是如果绿篱植物是树木,由于共有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如果擅自随意种植,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可对擅自种植的树木进行处置。三是在房管处罚后,当事人拒不整改,由相关业主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71条的规定或《物权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违反管理规约的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